
第五节地支
十二地支名为月,故《尔雅释天》中有:“岁阴者,子。丑、寅、卯、辰、巳、午、未、申、酉、戌亥。”
一、十二支阴阳
子、寅、辰、午、申、戌为阳。丑、卯、巳、未、酉、亥为阴。
二、十二支配五行
寅卯属木,寅为阳木,卯为阴木;已午属火,午为阳火,已为阴火;申酉属金,申为阳金,酉为阴金;子亥属水,子为阳水,亥为阴水;辰戌丑未属土,辰戌为阳土,丑未为阴土。
三、十二支配方位
寅卯东方木,巳午南方火,申酉西方金,亥子北方水,辰戌丑未四季土。辰、戌、丑、未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,生木;辰为土,酉为金,土生金;午为火,未为土,火生土。做为合中有生。
第二就是八卦的六爻中有合好的信息标志,其用法同上,样见下篇。
七、十二支三合局
申子辰合化水局,亥卯未合化木局,
寅午戌合化水局,已酉丑合化金局。
三合化局,有吉有凶。化生者为吉,化克者为凶。现举例如下:
化生:假设庚申年、乙酉月,甲辰日、甲子时生人。四柱中金旺,木处死,日支辰土又克时上子水,日干甲木和月上乙木,时上甲木受克无生,是凶象。但是四柱中有申子辰合水局,又得年上庚金,月上酉金生水,故有水生木之喜,为受克得救,此为申子辰合水局化生为吉。
化凶:假设庚申年、戊子月,丙午日,壬辰时生人,四柱中水旺,丙火日干处死地,又受柱中旺水之克,本是大凶之象,但是四柱中又有申子辰合水局,进而克日干丙火(午也如此),有克无生,受克无救,则是凶上加凶。此为三合化克,为化凶局。
八、十二支相冲
子午相冲,丑未相冲,寅申相冲,卯酉相冲,辰戌相冲,已亥相冲,相冲实为对冲。如在八卦图上可以看出,卯为木在东,酉金在西,午为火在南,子为水在北,其它干也如此,都是处在互对的位上,故又为对冲。相冲为相克之意。
凡四柱中逢冲不吉。六爻中逢冲有吉有凶。冲去福神者为凶,冲去克神者为吉。
假设,丙午年、庚子月,丁卯日,己酉时生人,四柱中,有子午相冲,有卯酉相冲,此为不吉之象。相冲,有相临而冲,隔位而冲。相临而冲灾大,隔位而冲灾轻。此因相临近而力大,隔位而力小。
九、十二支相害
子未相害,丑午相害,寅巳相害,卯辰相害,申亥相害,酉戌相害。
相害为受害、被害,也为相克之意。假设,丙申年,乙未月、戊子日,丁巳时,四柱中就有子未相害。相害当然不好,但还看有制无制,有制者无妨,无制者不利。
十、十二支相刑
子刑卯,卯刑子,为无礼之刑;寅刑巳,巳刑申,申刑寅,为特势之刑;丑刑未,未刑戌,戌刑丑,为无恩之刑;辰午酉亥为自刑。
刑者,刑罚也。多主刑事犯法之事,也主伤灾病痛之疾。凡四柱中见者不吉,遵纪守法,不作坏事可免刑役之苦。至于病灾多加防范,坚持练功可免病痛之忧。
凡四柱中有子卯二支者(其如此)为“无礼之刑”,是因无礼之事而造成犯法或生灾祸。“特势之刑”,是因自己仗着有权有势,胡作非为,欺压人民和他人,而导致犯法和生灾。“无恩之刑”,是知恩,得恩不报,相反陷害恩人,或杀害恩人而受到刑法的判决。“自刑”,即是自己因为达到某种阴谋或企图而造成犯罪。
十一、五行长生帝旺
木长生在亥,帝旺在卯,死在午,墓在未。
火长生在寅,帝旺在午,死在酉,墓在戌。
金长生在巳,帝旺在酉,死在子,墓在丑。
水土长生在申,帝旺在子,死在卯,墓在辰。
运到长生帝旺之地,主人创新,盛快,有进财生子升官之庆;运到死库之地,主人骨肉分离,身经祸患。此长生帝旺,指卦象而言。
十二、四废
春,庚申、辛酉;夏,壬子、癸亥。
秋,甲寅、乙卯;冬,丙午、丁巳。
此指四柱卦爻而言。
十三、五行旺相休囚
春木旺,火相,土死,金囚,水休;
夏火旺,土相,金死,水囚,木休;
秋金旺,水相,木死,火囚,土休;
冬水旺,木相,火死,土囚,金休。
凡是卦遇之都如此。如春季起得震卦,震为木,为卦旺为吉;起得坤卦,坤为土,为处死地,不吉。
十四、十二支配月建
正月建寅,二月建卯,三月建辰,四月建巳,五月建午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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